陈金涛;刘文君;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制度,能够突破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困境",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顺应了土地关系变革的现实需要,符合产权激励作用的内在要求。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实施,面临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主体的博弈造成三权的利益关系失衡与农地用途变更的经济性障碍,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和政策不协调的制度性障碍,以及配套机制不健全造成经营权的权能实现受限的机制性障碍。实现三权分置,要从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政策协调、完善承包权权能、加强经营权流转监管以及完善配套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
2016年01期 No.417 81-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2K] [下载次数:611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78 ] |[阅读次数:333 ]